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接上一篇“邮寄“四件套”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王平聚团队介入获轻判㈠”
(图片自网络,侵删)
5. 辩护律师是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处理
作为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刑事方针的需要,从重、全链条打击电信诈骗涉案罪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民众所想。但是从辩护律师角度而言,罪责刑相适应也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而辩护律师的存在,最重要的,就是帮助办案机关查清当事人犯罪事实,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处理。
在为罪犯定罪量刑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此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的作为,地位,表现的帮助性质大小,是否有自首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6.我们花了大量时间比对信用卡有效性,只为关某不承担超出她不应承担的刑责
为了说服检察官,我们从关某主观恶性小,客观上实施的帮助作用小,在犯罪团伙中地位低,且没有获利的多种情形,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撰写了关某可以获轻判的法律意见书,并在电话中和办案检察官多次沟通案情。
我记得有一个很重要的但是很繁琐的细节:为了确定关某涉案的“银行卡四件套”,我们花了大量时间,在厚厚一叠的证据材料中,一张一张比对了能关联到关某跟单的“四件套”的有效性。
因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50张以上,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数量巨大”,量刑也将升格为3年到10年有期徒刑。但这个50张的数量,用最常识的判断都知晓,需要是有效的信用卡。而现在办案机关指控的关某积极跟单的这些信用卡,是否具有有效性?抑或是无效卡?甚至重复计算的卡?这些疑问,关某自己不知道,而办案机关也没有精力一一查证属实。这个琐碎但又极其关键的查证信用卡有效性的工作,就只有辩护律师能做了。
查证关某跟单了解的有效信用卡数量,对确定关某量刑有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在辩护词中写到:…本案缴获的部分银行卡属于无效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仍存在以下合理怀疑:被告人关某跟进订单涉及的银行卡是否都已经寄出,该些银行卡是否均为真实有效的?被告人关某跟进订单涉及的银行卡与已缴获的银行卡是否为同一银行卡,如果为同一银行卡数量有多少,其中包含多少张无效卡?…
7.法官采纳了我们的建议,量刑从1年6个月降为9个月
我们对案件证据的用心和“死磕”得到了法庭的认同。经过审理,法官未采纳公诉机关对关某一年半的量刑建议。而是采纳了我们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建议,对关某判处了9个月有期徒刑。
8.办案后心声
关某及其家人都很满意这个裁判结果。
对我们而言,在法律框架之内,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诉求,使其获得公平合理的裁判,是我们的价值所在,也是我们所孜孜追求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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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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