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7月11日,某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张某报警称,其被他人以投资渣打货币为由,骗取人民币8万元。当日,公安机关对张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发现,张某部分被骗资金进入被告人赖某某、陶某某、黄某某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卡账户中。2019年7月31日,某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赖某某、陶某某、黄某某抓获,并查扣该三名被告人共同使用并持有的信用卡共计41张。其中赖某某被扣押信用卡20张,有13张核查到相关数据,其中含一张赖某某自己的卡,另7张未核查到相关数据,不能认定为有效卡,12张为非法持有的银行卡;陶某某被扣押信用卡11张,其中3张未核查到相关数据,不能认定为有效卡,8张为非法持有的银行卡;黄某某被扣押信用卡10张,其中3张未核查到相关数据,不能认定为有效卡,7张为非法持有的银行卡。三人非法持有信用卡合计为27张。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赖某某、陶某某、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7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应当给予刑罚处罚。某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某及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持有的信用卡中存在持卡人自愿将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陶某某及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陶某某及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陶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物证银行卡41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分析:
一、的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妨碍信用卡法律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标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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