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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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如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伪造或者骗领后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或者骗领后自己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材料、图案、磁性等,使用各种方法制造的假信用卡。

  “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不能反映信用卡申领人真实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件,既包括伪造的假身份证明,也包括与信用卡申领人真实身份不符的其他人的身份证明。

《刑法修正案(五)》在本项原规定的基础上,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信用卡申领人为了顺利取得信用卡,或者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而在申请信用卡时对自己的收入状况等作了不实陈述的行为,因为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性质是不同于上述骗领信用卡的行为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这里规定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用作废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规定,信用卡作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某种信用卡,而该信用卡还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持卡人可将该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办理退卡手续。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属于作废的信用卡。

  3。因挂失而使信用卡失效。现实生活中,信用卡丢失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是因为被盗,有的是不慎遗失,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个发卡机构对于信用卡的丢失都规定有挂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经济损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的。构成本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务的目的。

  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项规定的犯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项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四)恶意透支的。这里规定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信用卡基本上都有透支功能。

  只有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项规定的犯罪。本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标签: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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