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陆某在学长黄某的引导下,在校园内做起了收购银行卡的“兼职”。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陆某先后向多名同学收购银行卡10套,共获利2000余元。每套银行卡都包含使用学生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手机卡、银行卡,均开通U盾、短信以及网银功能,并且按照购买者的要求设置统一密码,买家拿到后便可以毫无阻碍地使用。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即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的陆某和黄某二人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现正在进一步刑事审查中。
那么问题来了
买卖“银行卡”
也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吗?
按照上述规定,借记卡和信用卡都是银行卡的一种,但是借记卡并不能等同于信用卡,本案中是否存在认定错误呢?
其实不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由此可见,我们平时使用的储蓄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银行卡事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它并非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当然不允许非法收购和大量持有。
被收购的银行卡到底有何作用?
1
网络赌博的护身符
网络赌博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流动,钱款频繁进出很容易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犯罪分子为赌博便利,收购优质银行卡则成了首选。
2
诈骗团伙的隐身衣
在诈骗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害人将钱款汇进这些“幽灵”卡内,即使警方追查到该账户,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也难以核实。
3
非法洗钱的过滤器
为了使灰色收入合法化,犯罪分子将不法资金存入购买来的银行卡,再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多转几手非法资金便被洗得“干干净净”。
4
逃税漏税的障眼法
部分心怀鬼胎的企业收购银行卡,将公司大量资金分别转入这些无关账号,以此达到逃税的目的。
法律明文规定:出售、购买伪造或者骗领的银行卡,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那么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会涉嫌犯罪吗?
根据卖方主观状态的不同
可能构成的罪名也不同
1.明知买家要将银行卡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而仍然出售的,那么可能构成相关犯罪行为的共犯;
2.没有证据表明卖家明知买家从事相关犯罪活动,但是能够概括认识到买家可能将信用卡用于不法目的而仍然出售,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完全不知道他人购买信用卡的用途而出售的,由于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此种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于收购信用卡的一方,即使对信用卡的用途毫不知情,只是简单转手,其非法持有信用卡的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则也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福建检察
标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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