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人们的消费观念、支付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花呗、信用卡已经成了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信用卡诈骗大家也不陌生了
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吧
被告人王某,系包头市某铁粉厂经营者。200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甲银行申领到一张信用额度为50万元的信用卡,2010年4月,在乙银行申领到一张信用额度为6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6月,在丙银行申领到一张信用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下半年,其经营的铁粉厂出现亏损,被告人为周转资金,透支使用上述三张信用卡,共计透支金额564070.44元。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最终停产,其无力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在银行多次催收后,王某拒接银行电话,拒绝与银行沟通,一直不归还透支款项,受害单位最终报案。
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564070.4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四种行为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数额较大”:前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恶意透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本案例是典型的第四种行为形式——恶意透支: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要注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要包括: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柜台、ATM机均可);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法官提示:在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也一定要小心保护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防止他人冒用,出现财物损失。
标签: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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