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被银行违规降额导致无力偿还一审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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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被银行违规降额导致无力偿还一审获刑五年 第1张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戴律师观点:银行违规调低信用卡额度,合法合规,但不合情理。而因违规降额导致的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很多朋友在戴律师的文章下面留言咨询,希望戴律师讲解一下如果信用卡被银行违规降额后,是否可以追究银行的法律责任。

戴律师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中寻找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中有两点这样规定:

第二条: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但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戴律师又寻找其他银行,发现其信用卡领用合约或章程上均有类似约定。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之约,银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额度合法合规。

那么,是否可以以此起诉银行?耐压材料工程师段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极具代表性。段某使用POS机套现名下额度达45万元的信用卡,将套现出的资金用于招投标保证金。之后银行单方面将信用卡额度降低至2000元,导致段某周转出现问题而无法偿还信用卡,一审获刑五年。

幸运的是,段某二审审理期间恰逢最新司法解释颁布生效。读过戴律师文章的朋友们都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透支5万元至50万元之间只算额度较大,因此二审被改判免于刑罚。本篇判例极具代表性,请收藏转发。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被银行违规降额导致无力偿还一审获刑五年 第2张

段某的公司提供该类设备的材料

耐压材料工程师段某信用卡诈骗案段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中专文化,在当地一家做耐压材料的公司做工程师,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家住聊城市高新区。

段某的公司的主要客户是热电厂、供暖厂及燃气厂等需要高温高压气体容器的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都需要进行招投标。虽然客户少,但是单个客户的订单金额很大。

2018年,段某公司需要对一个压力管道及锅炉工程进行投标,该项目标的大概800万元,投标保证金就需要交纳160万元。段某对此项目志在必得,因此多方筹集保证金,接受投标。

参与奇葩招标项目,中标未开工,导致保证金被套牢此项目招投标中有个环节很关键,中标后不直接退回,而是需要在项目完工率达到30%的时候支付。段某评估该项目后,认为条件可以接受。虽然保证金是从朋友处以2分利息借入,但是对于整体项目的利润来说,足以覆盖贷款的利息。同时,保证金虽然在项目完工30%的时候退回,但是段某有信心加快进度施工。所以,段某与其他几个股东商讨后,正式投标。开标后,段某的公司中标。

然而,所有的事情没有按照段某预想的方向发展。中标后,甲方一直也没有打首笔款,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而不开工,段某的保证金就无法收回,而向朋友拆借的保证金也只能还息不能还本。

在这160万保证金中有44万是从段某名下的信用卡中套现所得。在项目僵持阶段,段某每月通过贷款中介倒卡还款。每次倒卡都心惊胆战,一方面因为这张卡所透支的额度实在太大,中介公司担心有问题;另一方面段某担心被降额,因为倒卡的钱都是中介的钱,如果还进去后被降额,中介还卡的钱利息按天来计,就更加无法还清。

银行违规降额,从45万元授信到2千元,资金周转节奏被彻底打乱正如段某所料,在最后一次操作倒卡的时候,段某刚还进去10000元,立刻收到银行短信,信用卡被降额,从45万元的授信额度降低至2000元。

因为被降额,所有还入信用卡的钱均无法刷出,因此段某无法倒卡,只能任由信用卡逾期。

因涉嫌逃匿,被银行报案后通缉段某逾期的这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是其在2013年向中国银行聊城分行提交申请,后获准发卡,授信额度为45万元。段某收到卡片后开始激活使用,期间一直用于公司的日常的经营及个人消费。

因被银行违规降额,段某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中行也几次委派员工去段某工厂进行协商沟通还款计划。段某多次口头承诺还款,但是最终却无法清偿。过了一段时间银行人员再次上门时发现,段某已经搬离原有住所,电话也无法接通,似乎在逃避银行催收。截止到银行报案,该卡透支本金442998.01元未偿还,除此之外再无任何还款和交易记录。

因数额较大,中行聊城分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获悉段某的相应资料后,决定立案,并将段某信息上传到网上追逃系统进行线上通缉。

段某在上海市金山区被发现并被抓获,期间临时羁押于金山看守所。后移交至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进行刑事拘留。

因证据确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检察员当庭对段某提起指控:

段某将信用卡基本上全额透支,逾期后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均未能收回欠款。从上次有效催收到现在,超过三个月,段某仍不归还欠款。后经公安机关立案后抓捕归案。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段某提出抗辩,称:

这张信用卡从激活后开始,一直没有过任何的逾期记录。期间我将信用卡的里面的授信用于日常公司的开销和个人的开销,并没有用信用卡做其他的挥霍性的支付。我与甲方签订《XX制造项目合同》、《XX项目补充合同》,均可在官方网站上查的到,只要工程项目开工,我就能回款。

段某又辩称:

因为银行并没有遵守约定,随意将我的授信额度从45万降低到2000元,导致我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因此,银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段某又称:

我家人已经将我名下房产卖掉,清偿信用卡所拖欠款项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443000元,请法院予以轻判。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十万元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及其家人在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将段某所诈骗款项的本金及部分利息退赔给了被害单位,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综上,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某不服,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解释的规定,其透支的442988.01元属于数额较大,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查明的事实有关段某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一事

二审期间,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段某因信用卡诈骗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有关段某提出新司法解释规定其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

关于上诉人段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解释的规定,其透支的442988.01元属于数额较大,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审理认为,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段某恶意透支数额为442998.01元,属于数额较大;综合段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被提起公诉前变卖房产将所欠本金全部归还以及未因信用卡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有关银行的降额行为是否违规

法院查明,原告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被告在合同中签名捺印,视为对合同内容及条约的确认,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被告所述抗辩,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但因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依法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为,上诉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一审宣判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刑初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段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刑初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段某的量刑部分,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标签: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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