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果断出击,抓获一名信用卡诈骗网上逃犯。
2018年7月4日,景德镇乐平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来到乐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胡某在该行办卡消费,积欠本息共计20余万元,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经侦大队民警依法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于2016年5月在乐平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然后进行消费透支,截至2018年6月27日,胡某积欠已达20余万元,经乐平工商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同时,胡某在其他银行也有欠款共一万余元,无力偿还。经侦大队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胡某列为网上逃犯。
2019年4月11日,该大队获悉犯罪嫌疑人胡某现身于婺源某地。民警火速赶往婺源实施抓捕,在婺源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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