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在头条写了六篇关于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从不同的侧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并根据自己的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全网首创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自查表,独家问答,并在文章中介绍了多个判例,但是许多条友对于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不少疑问,尤其是不少透支超过五万元暂时无法还款的条友多次发私信或在文章下留言,今天,我们就结合一个信用卡诈骗罪的无罪判例,对于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说明。
条友的主要问题是透支时有能力还款,但由于疫情或者经营不善无法还款,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先了解以下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下图是阳光的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前四步公式:
1、透支未归还金额小于5万元=构不成犯罪
大于5万元 =下一项
(只算本金,不含利息与违约金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不管单张卡还是多张卡达到五万即可)
2、银行催收未催收或只催收一次=不具备处罚条件
有效催收两次=下一项
(两次催收必须间隔一个月,电话停机改变电话的除外)
3、催收后时间未满3个月=不具备处罚条件
超过3个月=下一项
4、行为人陈述透支时的主观目的准备不归还 = 构成犯罪
准备归还 = 下一步
前三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等于信用卡诈骗罪,前三步很好理解,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有许多人不理解,其实,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透支时不想还的想法。
其次,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嫌疑人来说,被抓后都是说我是要还的呀,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考察嫌疑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对于“我是想还的呀”进行验证,有偿还能力的证明嫌疑人想还,嫌疑人就无罪了。
司考大神罗翔讲授信用卡诈骗罪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本案历经一审有罪,二审发回重新审判,一审再审无罪,二审再审最终裁定无罪。
案件编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终385号刑 事 裁 定 书
案情简介:1、申领信用卡欧某某于2010年2月1向农业银行洞口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白金贷记卡,欧某某提供了个人经营的洞口县正旺铝材店的营业执照等资信证明材料,经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审批,授信额度为50万元,并由被告人欧某某的胞兄欧某1(农行洞口支行的工作人员)对该金穗贷记卡债务5提供5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欧某某于2010年6月又向该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惠农信用卡,授信额度为4万元,同样其胞兄欧某1进行担保。
2、使用信用卡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欧某某开始使用白金信用卡。2015年2月该卡授信额降至30万元。截至2015年11月16日立案之前,被告人欧某某使用的该金穗白金贷记卡透支本金为236644.71元,本金息费合计384878.60元。
2010年10月9日,欧某某开始使用惠农信用卡。自2013年6月出现逾期不还记录,至2015年10月透支本金29315.73元,加息费合计42849.60元。
综上,欧某某的上述两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65960.44元。
3、逾期后银行催收银行以当面或者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欧某某及担保人欧某1还款,至银行报案时已超过三个月。
至此,信用卡诈骗罪的前三步已经具备,欧某某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犯罪,否则欧某某无罪。
透支时欧某某是否有偿还能力?1、2012年5月欧阳涛以其父母的房产做抵押向洞口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偿还信用卡和炒股欠,农行银行贷款2015年到期未偿还,案发时尚未偿还;
2、2013年6月惠农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不还记录,2014年6月至案发前欧阳涛未再偿还该卡;
3、欧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还款11万元,欧某某于同月17日开始又续透支行为后再没有还款;
4欧某某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市,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
5、担保人欧某1于2015年6月25日向农业银行洞口支行出具了《关于担保欧某某白金卡逾期偿还计划》,从2015年7月起每月从工资中偿还2000元。
6、欧某某自有住房一套,父母遗产房屋一套;
各位条友们,你们认为欧某某透支时想还吗?一审法官认为“不想还”,二审法官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再审一审法官认为“想还”,二审再审法官认为“想还”,一审、二审检察官均认为不想还。
笔者认为,欧某某透支时是想还的,理由如下:1、2015年透支时虽然欧某某已经经营不善,欠债较多,但实际资产大于欠债,经营部仍然能正常经营,有预期收益;
2、信用卡由其同胞兄弟担保,透支时其本人还没有完全丧失偿还能力,其透支不还坑自己亲兄弟的可能性不大;
3、透支资金由于合法经营,未挥霍;
4、欧某某于2015年6月到银行补签了催款通知,未有变更联系电话、变更地址等逃避催收的行为。
检察院认抗诉提出:欧某某的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1、欧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导致最后无法归还透支款。2010年欧某某为经营生意先后申请白金信用卡(透支额度50万元)和惠农信用卡(透支额度4万元)并开始透支使用,2012年5月欧某某在两张信用卡透支款尚未还清且自身资金紧张的状况下以其父母的房产做抵押向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偿还信用卡和炒股,后因其经营不善所有生意均以亏损失败告终;2013年6月惠农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不还记录,2014年6月至案发前欧某某未再偿还该卡,在这种情况下,欧某某仍继续透支白金信用卡用于炒股直至亏损完毕。2015年,60万元贷款到期,其无力偿还,进一步证明其早已没有还款能力却仍在透支信用卡。
2、从还款意愿来看,虽然欧某某声称其愿意用名下房产和父母的遗产还款,但自2015年11月案发后欧某某及其近亲属共计还款94000元外,再没有还款行为,也未再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1、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欧某某在没有偿还之后存在仍然恶意透支的情形。
从白金卡交易明细来看,欧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还款11万元后,没有相关证据认定欧某某于同月17日开始的后续透支行为系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欧某某从其他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也不足以作为认定其无偿还能力的依据。
2、根据本案证据,欧某某在申领信用卡时,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欧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套现的资金
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炒股,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没有证据证明欧某某透支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奢侈品消费或密集多次无节制的生活消费;
4、欧某某还于2015年6月到银行补签了催款通知,未有变更联系电话、变更地址等逃避催收的行为。
5、本案中,被告人欧某某在办理信用卡前,依照银行要求,提供了其兄欧某1为连带保证人。欧某1于2015年6月25日向农业银行洞口支行出具了《关于担保欧某某白金卡逾期偿还计划》,从2015年7月起每月从工资中偿还2000元。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知道欧某某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保证人还款,从而实现债权,其债权完全能够用民事或其他方式解决得到救济的情况下,直接用刑法来调整,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综上,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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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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